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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府办规〔2025〕5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培育科技企业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南沙区培育科技企业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3日
广州市南沙区培育科技企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 案》《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 构建全过程创新链的意见》《广州市南沙区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政策意见》,完善科技企业培育体系,推动本 区企业树标提质,支撑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主要承载区、粤港澳大湾 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发展重点承载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实际从事经营或研发活动,具有健全的财 务制度,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等。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奖励
(一)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 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 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逐级 获得认定的,扶持差额部分。
(二)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评选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年度评价 评为A级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广州市科技 企业孵化载体“以赛促评”大赛中获一等奖的孵化器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
第四条 孵化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培 育的企业,当年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科技企业 孵化器运营单位5万元资金奖励。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增量达标奖励。对于科技企业孵化 器当年高新技术企业增量达到5、10、15家,增量应为由科技企业孵化器培 育的当年新认定或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 万元。
第五条 科技企业场租补贴
支持初创型科技企业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 企业不超过3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最高10元,企业实际 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500平方米。
第六条 创赛获奖项目奖励
鼓励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到本区发展,对在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 等赛事活动中,获得前三等次奖项并在本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别给予 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在运营后首次获得风险投资基金或基 金管理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备案)投资入股的,按照实际到位资 金的10%给予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科技VP”引聘奖励
鼓励企业结合岗位需求和创新发展需求柔性引聘“科技VP”,通过设 立项目的形式,鼓励支持海内外专业技术人才服务企业科技创新,持续推动 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能力提升。按照引才合同金额的15%每年给予每 家聘用单位不超过3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对新到本区发展并在本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 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 奖励;对当年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九条 科技服务业企业奖励
(一)对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科技服务 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含迁入),给予10万 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 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不低于10%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 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曾获本项奖励的,只给予 差额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事项或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 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可同时享受上 级和本区同一类型政策扶持,但对上级政策要求本区分担部分应在企业向本 区申报扶持时予以扣除;对已获得本区其他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办法 同类扶持措施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市场主体, 依照《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予奖励。获 得奖补的涉税支出由申报主体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最 高”、“达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的数额均含本数。本 实施办法部分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 拨付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本办法提到的“新认定”是指首次认 定,“当年”是指奖励年度。“科技VP”是指选聘到企业任总经理、总工 程师、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技术副总、研发副总、技术总监等职务的专 业技术人才。
第十二条 本办法各项奖励条款的申报指南由本区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另行发布。本办法的申领兑现程序、需要提交的具体申报材料及其他要求, 以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因本办法所涉扶持 资金属于事后奖补,自办法印发实施当年起,每年对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事 项依照办法规定进行扶持。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 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到期前,本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上级相关规定 开展政策实施阶段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按程序适时调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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