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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荔湾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荔湾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就业有关政策,加强和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8〕19号)以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促进就业政策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0〕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市、区两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本区新增的项目支出,所需资金从区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推动就业、管理规范、强化督查的原则,实行资金申领信用惩戒和公示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一)编制就业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明确下一年度就业专项资金的总额和各补贴项目的资金分配计划,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本区资金需求情况。 (二)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管理,规范使用资金,做好就业补助资金补贴项目的业务审批和公示、资金拨付工作。 (一)联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保障和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 (二)对就业补助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负责做好就业补助资金各补贴项目的业务受理、初审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根据荔湾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区级就业创业补贴项目,与省、市现行有关补贴项目一并执行。如中央、省、市各级新增出台的就业补助资金补贴政策,按其有关规定一并执行。 1.补贴对象:荔湾区内经认定为区级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2.补贴标准:对当年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认定的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建设扶持补贴2万元;鼓励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进行升级建设,申报单位达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标准并取得相应称号的,再给予3万元升级奖励补贴,并享受上级的补贴政策,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不再享有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给予当年新认定的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个,按照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评分结果,由高到低择优确定补贴对象。 申领创业基地建设扶持补贴需提交的资料包括:①《申领荔湾区就业补助资金资助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②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③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认定材料(由第九条明确)。 (1)补贴对象:推荐本院校应届毕业生到荔湾区用人单位就业的荔湾区辖内及对口帮扶地区职业技工院校。 (2)补贴标准:荔湾区辖内及对口帮扶地区职业技工院校推荐本院校应届毕业生到荔湾区用人单位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满3个月以上的,按成功推荐人数以每人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申领输送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补贴需提交的资料包括:①《申领荔湾区就业补助资金资助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②《申领荔湾区就业补助资金资助花名册》(一式两份,见附件2);③输送就业人员的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④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需核验信息:用人单位注册或登记地址是否荔湾区辖内,职业技工院校是否荔湾区辖内或者对口帮扶地区注册或登记,申请资助人员的社保缴费信息核验。 (1)补贴对象:新招用本区辖内及对口帮扶地区职业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的荔湾区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荔湾区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区辖内及对口帮扶地区职业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满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招用补贴。 申领招用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补贴需提交的资料包括:①《申领荔湾区就业补助资金资助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②《申领荔湾区就业补助资金资助花名册》(一式两份,见附件2);③招用就业人员的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④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需核验信息:用人单位注册或登记地址是否荔湾区辖内,职业技工院校是否荔湾区辖内或者对口帮扶地区注册或登记,招用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信息核验。 (1)补贴对象:接收劳务协作对口帮扶地区职业技工院校在校生或应届毕业生实习满1个月以上并提供必要的实习待遇的荔湾区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对口帮扶地区职业技工院校在校生或应届毕业生属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为脱贫人员的,按每月300元给予用人单位补贴,同时给予实习学生每月500元生活费补贴,由单位申领后发放到实习学生个人;对口帮扶地区职业技工院校在校生或应届毕业生是当地农村劳动力的(不属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每月200元给予用人单位补贴,最长补贴3个月。实习期满留用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满3个月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留用补贴500元/人(不与招用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补贴重复享受)。 申领劳务协作实习补贴需提交的资料包括:①《申领荔湾区就业补助资金资助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②《申领荔湾区就业补助资金资助花名册》(一式两份,见附件2);③申领资助(接收实习)人员的在校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④实习协议相关材料(实习期满留用补贴另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⑤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需核验信息:用人单位注册或登记地址是否荔湾区辖内,职业技工院校是否对口帮扶地区注册或登记,对口帮扶地区职业技工院校在校生或应届毕业生是否属当地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为脱贫人员,或者为当地农村劳动力。 1.补贴对象:荔湾区辖内经省、市批准承担三项工程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企业、行业协会单位。 2.补贴标准:对经省、市批准承担三项工程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面向社会开展职业评价认定的,按每项目(同一项目多个级别视同一个项目)1000元给予等级认定单位补贴。 申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需提交的资料包括:(1)《申领荔湾区就业补助资金资助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2)上级部门批准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相关文件材料;(3)开展公益性职业评价和技能等级认定台账资料;(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补助对象:接转、整理本区户籍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的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补助标准:根据上一年度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接转、整理服务的失业人员人事档案数量,按每份档案2.6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申请材料:(1)《申领荔湾区就业补助资金资助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2)档案数量证明材料。 (1)补贴对象:荔湾区内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区级“粤菜师傅”培训基地。 (2)补贴标准:对认定的荔湾区“粤菜师傅”培训基地给予一次性8万元建设补助资金。荔湾区“粤菜师傅”培训基地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个,按照区级“粤菜师傅”培训基地的认定评分结果,由高到低择优确定补贴对象。 (3)申请材料:①《申领荔湾区就业补助资金资助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②荔湾区“粤菜师傅”培训基地建设有关材料(由第十二条明确)。 (1)补贴对象:荔湾区内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区级“粤菜师傅”培训室。 (2)补贴标准:对认定的荔湾区“粤菜师傅”培训室给予一次性2万元建设补助资金。荔湾区“粤菜师傅”培训室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个,按照区级“粤菜师傅”培训室的认定评分结果,由高到低择优确定补贴对象。 (3)申请材料:①《申领荔湾区就业补助资金资助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②荔湾区“粤菜师傅”培训室建设有关材料(由第十三条明确)。 (一)基地工商注册、经营、办理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荔湾区辖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产权清晰、租赁合同明确。其中,综合型基地总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创新型基地总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能够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基本办公条件和公共服务场所。基础设施完善,具有配套的道路、供水、供电、消防、通讯、网络、环保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2名,除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外,每季度提供相关政策宣讲活动不少于1次。 (四)综合型基地入驻创业实体或创业团队总数不少于20家,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1:3以上;创新型基地在孵项目15个以上;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2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入驻基地的创业实体应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招用员工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五)积极宣传推广各类促进创业补贴,能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各项统计和监测工作,按要求报送基地情况相关数据。 凡符合基地认定条件的单位,每年6月30日前可向荔湾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简称:区就业中心)申报,提交如下材料: (一)《荔湾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评价)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3); (二)基地建设情况报告(3000字左右,含基地管理、服务能力、孵化效果、社会贡献等成绩和亮点情况); (三)基地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政府投资的还需提供资金或场地的投入等证明,如相关合法票据、场地使用协议等),如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基地则由主管部门出具经营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基地申报单位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核验原件); (五)《荔湾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团队名册》(附件4); (六)《荔湾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入驻创业实体(或创业团队)名册》(附件5); (七)入驻基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创业团队可提供与基地签订的《租赁协议》和相关项目策划书; (八)为入驻创业(孵化)实体提供创业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一并提交,提供复印件的由区就业中心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开展认定评分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粤菜师傅”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如下: (一)场地要求:在荔湾区注册登记且具有法人资格,基地应有固定的场所(若是租赁场地需提供两年以上租赁合同),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求的实训场所及设备设施,且实训场所及设备布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二)专业建设:基地具备“粤菜师傅”等相关方向专业建设目标和人才培育方案,相关专业(工种)所使用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必须与国家职业标准和该培训工种标准相衔接。 (三)师资力量:基地应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能熟练操作使用实训设备的师资队伍,并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专职教师中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不少于3人。 (四)培训规模:在同类单位中具有专业优势突出、培训质量高、师资力量强、办学条件好等优势。连续招生超过一年,每年相关专业招生人数不少于30人,招生规模基本实现逐年递增,每年培训粤菜师傅相关专业人才数量不少于300名。 (五)管理制度:具有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较强的管理能力,建立了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过违法违规事件。 (六)经费要求: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满足正常教学需要;账目清楚,经费使用合理。 (七)校企合作:基地与荔湾地区的餐饮企业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紧贴各类餐饮企业知识与技能需求,为学员提供良好的社会实践机会或就业输送机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粤菜师傅”培训室认定条件如下: 荔湾区“粤菜师傅”培训室主要依托技能大赛大奖获得者,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行业高技能人才以及部分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粤菜名厨建设。 “粤菜师傅”培训室主持人应是行业(领域)内技能拔尖、技艺精湛、贡献突出、综合素质高、业内公认且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具有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能够承担粤菜师傅培训室日常工作。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中国烹饪大师(名师)”“广东省技术能手”“广东省烹饪名师”称号或被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2.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技能创新成果; 3.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粤菜工艺上做出较大贡献。 有符合条件的粤菜师傅培训室主持人,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3.具备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开展活动; 4.对开展项目研发、技术革新、成果转化、传艺带徒等工作给予指导、管理和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荔湾区“粤菜师傅”培训基地申报材料包括: (一)荔湾区“粤菜师傅”培训基地申报表(附件6); (二)申报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复印件; (四)申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培训基地建设的总体目标、分阶段目标、工作任务、管理措施,以及师资力量、实训设备、经费等软硬件配套保障; (五)管理机构及制度文件:1.申报单位成立粤菜师傅培训基地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名册及分工职责;2.涵盖职级晋升、培训、师资、财务、资产等方面的相关管理制度; (八)培训师资,包括培训教师花名册,教师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获奖证书等; (二)申办报告,内容包括申报荔湾区“粤菜师傅”培训室名称、培训室主持人及培训室成员简介、培训室基本条件、培训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办单位对培训室的支持措施,以及培训室建立后的工作计划、主要工作方向等; (三)申办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四)培训室主持人及培训室成员、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包括市级及以上获奖证书、技术认定、技术创新等证明材料和出版物及有关单位的证明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荔湾区用人单位,是指工商注册地或机构核准登记地在荔湾区辖内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个体经济组织)。劳务派遣机构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等财政保障、补助经费的单位不列入所指的荔湾区用人单位范围。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对口帮扶地区是指贵州省毕节市、黔南州、安顺市和广东省清远市。如荔湾区对口帮扶地区有新增或调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工院校,是指注册地或实际办学地在荔湾区或对口帮扶地区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第十七条 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给予补助补贴的项目使用范围、对象、标准及涉及的相关名词释义按上级有关政策内容执行。 第十八条 就业补助资金中上级各补贴项目的申请办理,按照《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就业政策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0〕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本办法具体实施。 补贴申请原则上应在符合补贴条件的一年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1-10日提出申请,区、街公共就业和培训服务机构根据业务具体要求开展受理工作。 各补贴项目受理机构严格按文件规定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条件情况进行审核把关,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给予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退回原因。 各补贴项目业务资料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过程发现问题的,退回相关受理部门跟进处理。 对完成受理、初审、审批的各补贴项目,按财政部门要求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补贴项目,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填写《专项经费拨款申请书》,按规定核签、审签后进行资金拨付。拨付方式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由区财政部门进行直接支付或区人社部门采取授权支付方式进行拨付。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申请人(包括个人和单位,下同)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二十一条 各补贴经办机构要加强审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要及时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追究申请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一)区、街各级补贴经办机构在审核过程中,认为需对申请资料作进一步核查或取证时,申请人应主动配合,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补充资料。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充资料的,取消本次申领资格。 (二)不符合规定条件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或者享受有关补贴、资助等待遇的,区、街补贴经办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申请人于1个月内将相应款项退回指定账户。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退回的,及时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回。 (三)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虚构劳动关系,获取有关补贴、资助等的,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四)申请人在申报就业补助资金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补助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港澳台居民符合就业补助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同等享受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申请补贴时所需的身份证明,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内地高校的毕业证及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同类规定事项与上级政策规定有冲突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上级及区内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3.荔湾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评价)申报表.docx5.荔湾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入驻创业实体(或创业团队)名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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