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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科技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科技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金融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2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科技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以及《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促进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金融〔2018〕22号),全面推动金融科技健康发展,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打造金融科技高地,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加快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金融科技企业,以及与金融科技直接相关的机构和个人。
金融科技企业主要是指以下四类:
(一)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科技企业。
(二)持牌金融机构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且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从事金融科技业务的企业。
(三)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生物识别等相关技术为持牌金融机构提供智能信贷、信用甄别、风险管理、资产定价、市场营销、支付结算、智能投顾等金融科技服务,促进金融业转型升级,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金融科技服务业务占比不低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的科技企业。
(四)其他致力于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推动金融业发展提质增效,经区金融部门认定的金融科技企业。
第二条【加快企业集聚】对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科技企业,按实收资本规模给予落户扶持资金。实收资本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分别补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
对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科技企业给予场地补贴。购置办公场地且自用的,按购买总价的1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租用办公场地且自用的,按最高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场地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对金融科技企业的办公场地补贴不超过企业购置或租用场地的实际支出。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如在5年内对外租售,企业需退回补贴。
第三条【扶持发展壮大】对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科技企业,连续三年给予经营贡献奖,第1年按照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补贴(含【加快人才引育】补贴),后2年按照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补贴。
第四条【建设特色园区】支持多方协同合作,重点促进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相关技术与金融业深度融合应用,打造金融科技产业集聚区,建设金融科技特色产业园。每年给予产业园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运营补贴,补贴期限3年。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对自主研发的金融科技产品及服务进行推广应用且年度实际收入累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按其年度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金融科技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且不超过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单个企业仅可享受一次扶持。
第六条【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依托本区产业基础,支持持牌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与本区供应链核心企业合作共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促进金融科技赋能产业发展。按照不超过平台建设运营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平台最高补贴金额300万元。
第七条【支持创新监管试点】对入选国家、省、市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项目,分别给予其所在金融科技企业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设立投资基金】依托政府引导基金和市场化母基金,支持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头部企业等社会资本设立金融科技产业专项投资基金,聚焦金融科技领域,投资金融科技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企业和金融科技项目。
第九条【加快人才引育】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高管人才和业务骨干人才,按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15%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且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的100%。单个企业补贴对象不超过10名,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第十条【营造产业生态】鼓励金融科技企业与金融科技相关机构联合主办或承办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的金融科技峰会、大型论坛、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营造良好的发展生态。按照活动实际举办费用的30%给予资金补贴,每项活动最高补贴100万元。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贡献大的重大金融科技企业或项目、系统重要性机构、基础设施和平台(基地),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凡符合本区其他政策规定的可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享受本措施扶持的扶持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资金予以退回。本措施所涉及补贴均为税前,税费由扶持对象负责缴纳。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详情请点击http://www.gz.gov.cn/gfxwj/qjgfxwj/hpq/qf/content/post_7362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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