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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东莞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切实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益,现将《东莞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6年3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邮箱dg22831315@dg.gov.cn。感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东莞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2月25日
(联系人:平台科 袁孝贤;联系电话:22831330)
东莞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东莞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切实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粤科规范字〔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指由国家立项,依托高水平创新主体在莞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大型高端科学装置或系统。本办法所指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采用各级财政资金及国有资本出资购置的,单台(套)原值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管理单位,是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适用于在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本办法所指用户单位,是指东莞市内申请共享使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法人单位。
第四条 在莞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以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投入建设或购置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鼓励企业的科研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统筹、协调、推动和监督全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评议,开展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做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经费保障,负责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及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国有资产开放共享的绩效评价。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健委、国资委等其他市级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鼓励所属管理单位开放创新资源;监督指导所属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工作;督促所属管理单位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共享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放共享
第七条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有关设施的公共科研基础设施属性,建立健全对外开放共享机制,并向社会定期公布共享信息、受理预约申请、公示使用情况。
第八条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管理单位应为设施对外开放共享配备专职操作人员,为预约使用设施的外部用户提供操作协助、技术指导和实验过程支持,并积极与市内创新主体开展协同研究。
第九条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单位应定期总结开放共享工作成效,形成年度报告报市科技局。
第十条 市科技局应将开放共享实验资源情况及对用户单位的服务成效纳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绩效评价体系。
第三章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单位建设运行维护东莞市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莞仪在线”平台),收录全市符合条件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信息;受理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申请;提供检索登记、查重分析等开放共享服务。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应将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设备分类、功能、主要技术指标、应用范围等信息报送“莞仪在线”平台向社会公示,并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管理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完成信息报送:
(一)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登记系统登记的原值5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均应在“莞仪在线”平台登记;
(二)对于新安装使用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于投入使用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信息报送;
(三)对于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信息补报。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根据材料消耗、维修维护、水电开支、设备折旧、场地租金,以及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等实际成本,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收取服务费用,并在“莞仪在线”平台公示。收取的费用由管理单位依规使用,按规定用于弥补开放共享成本。管理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取得收入应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等信息。
第四章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新购查重评议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在向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申请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或市属国有资本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前,应当就购置必要性和经费安排合理性开展查重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购置决策的前置条件和重要参考。为应对应急突发事件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经市科技局同意,可不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新购单台(套)价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仪器时,管理单位应当向市科技局申请开展评议,流程如下:
(一)申请
管理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评议申请,并提交《评议申请报告》。《评议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 购置必要性(拟购置科研仪器功能、相关技术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适用的科研领域和对当前科研工作的作用等);
2. 购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经费预算和来源、采购方式、供货来源、国内外厂商同类科研仪器的调研比较等);
3. 配套支撑保障(科研仪器存放地点及运行条件的落实情况、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后期运行维护经费落实情况、预期效益等);
4. 开放共享方案(购置单位对于拟购置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有关安排,预期的运行和服务情况。所有科研仪器原则上均应纳入“莞仪在线”平台,按要求开展开放共享服务,如不共享需说明理由)。
5. 查重报告(申请单位可登录“莞仪在线”平台查询有关信息,打印报告)。
(二)评议
1. 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受理评议申请,对《评议申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
2. 市科技局根据申请购买的仪器设备情况,组织行业专家,及有关单位、院校、企业代表进行论证,形成评议结果。
3. 完成评议后,市科技局应当将评议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4. 评议结果抄送市财政局,作为市财政拨付有关费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在新购单台(套)价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时,应开展自行评议,“莞仪在线”平台的查重报告应作为自行评议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评议结果表明,本单位或本市已有同类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且共享服务可以满足实际需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购置。
第五章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与评价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牵头成立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企业的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的职责是统筹管理全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监督管理单位履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义务,评价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成效。
第二十一条 管理单位在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过程中,对市科技局作出的评议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科技局书面申请,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复议,联席会议讨论后,以纪要形式形成最终评议结果。
第二十二条 不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管理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依法处理。在开放共享、新购仪器设备评议、开放共享评价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管理单位,经联席会议讨论,将记录为法人单位科研失信行为。
第二十三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自评与抽评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制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单位应在每年的部门预算绩效自评报告中报告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并作为评价的重点内容。市财政部门在每年抽取单位进行重点评价时,应同步对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情况进行评价。联席会议对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成效开展不定期抽评。
(一)绩效评价对象为我市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及其他拥有市级财政资金购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单位,目的是引导管理单位规范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提升利用率,提高财政资金效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二)绩效评价主要围绕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信息公开情况、运行使用情况、管理服务水平、开放共享成效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发布。
(三)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若管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共享工作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评价等次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情况的评价结果与市财政资金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挂钩。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管理单位,市财政局在购买仪器设备时予以重点支持。评价不合格的管理单位,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停止一年使用财政资金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资格。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共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建专业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机构,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的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及各管理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相关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查看完整附件请点击http://dgstb.dg.gov.cn/hdjlpt/yjzj/answer/49057?session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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