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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禅城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入库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禅城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入库奖励扶持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反映(联系电话:83160841、82340924)。 禅城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入库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规模以上和纳入统计范围服务业企业的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作用,促进全区规模以上服务业持续增长,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2021年“四上”企业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21〕9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入库专项奖励扶持资金,对经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进行资金扶持。 在禅城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近3年在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纪或违反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或资金使用约定、承诺的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2021年及以后进入一套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卫生,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2.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教育,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3.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新入库企业奖励。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服务业企业首年奖励8万元;次年仍在一套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当年年营业收入达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的再奖励2万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新入库企业,指的是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进入一套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上服务业企业。政策有效期内,企业出现关停、注销、外迁、经济不达标退库等情况,不得申报或享受年度资金扶持;“首次进入”指在2021年1月1日后首次新增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对2021年1月1日前是否曾纳入或退出过“四上企业”库的情形不再追溯;“仍在一套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指的是企业第一年年度审批时新增在库,至下一年度审批完成时仍在库(注销、关停、当年年营业收入未达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的企业除外),期间为一个完整年度。 1.佛山市禅城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提供电子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新入库企业奖励”的,还需提供相关年度完税证明电子扫描件(在每年申报通知中明确)。 1.发布通知:区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发布年度奖励扶持申报通知。 2.提交申报材料: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符合要求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3.初审:各镇(街道)参考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4.复审:区发展和改革局统筹区统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进行共同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制定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5.公示:区发展和改革局将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方案征求各镇(街道)、区税务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意见后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对拟奖励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6.资金拨付: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拨付奖励资金。对于“一事一议”项目或涉及专项资金预算追加等情况应当将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提交区政府审议确定后,再拨付奖励资金。 (一)根据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和产业发展规划,向区政府提出专项资金区级负担部分年度使用计划和预算; (二)组织区统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共同审核镇(街道)的初审项目,形成专项资金安排方案; (四)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五)根据需要组织政策宣讲或培训、委托中介组织或机构提供项目管理、评审和审计监督等服务。 负责核定企业类型;核定企业申报首年奖励时是否在本办法实施期内进入一套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核定企业申报次年奖励时是否仍在一套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在政策实施期内;核定企业申报次年奖励时当年年营业收入是否达规模以上标准。 负责审核企业申报年度纳税及年营业收入情况等有关涉税数据。 第十二条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本行业产业发展,推动行业企业“小升规”,指导各镇(街道)开展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入库以及奖励扶持资金申报工作;配合各镇(街道)核对企业申报材料。 负责宣传、发动、组织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入库工作,重点开展“培育库”企业培育;发动辖区内企业申报奖励扶持资金;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会同有关部门核定企业申报次年奖励时注销、关停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照区、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承担,其中镇(街道)负担的资金先由区财政统一垫付,然后再从划拨给各镇(街道)的税收分成款中结算。 第十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做好企业申报材料存档及奖励扶持资金拨付等工作,确保奖励扶持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自觉接受发改、审计、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于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资金或自最后一年获得奖励扶持资金之日起3年内迁出禅城区外的,撤销其获得奖励扶持的资格,追回已拨付的奖励扶持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扶持资金。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实施期间,对于未在年度申报期内申报奖励的企业,其当年申报奖励的资格自动作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生效后,对我区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扶持需求,依照我区已有政策措施具体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同一项目同时申请市、区两级同类产业政策支持的,区级承担部分按照就高不叠加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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