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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培育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规范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管理,依据《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穗科规字〔202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培育单位申请受理由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为进一步明确有关工作要求,现通知如下: 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培育单位。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自动纳入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范围。 (四)场地证明材料和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方式的,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创业工位情况。 (七)创业导师情况(提供创业导师简介、聘用证明、创业辅导服务情况) (八)开展创业沙龙、投资路演、股权众筹、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情况(可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 (四)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八)创业导师情况(提供创业导师简介、聘用证明、创业辅导服务情况)。 (九)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情况(可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 (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专业技术服务情况(适用于专业型孵化器培育单位)。 (三)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九)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情况(可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 (一)申报单位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一)材料要求: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新增培育单位情况报送市科技局(含报送函、汇总表、各孵化载体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专家评审表),并报送1份完整的申报材料至市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二)时间要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培育单位申请事项常年受理。 (一)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名称、运营单位名称变更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送市科技局;运营单位名称变更的需附上工商部门的相关批复文件。 (二)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场地、运营单位变更的,需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评审,并重新报送市科技局。 联系电话:020-38819644,87590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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